新修订的《海商法(2025年修订)》对卸货港无人提货的费用承担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,被业内视为对托运人的“重大利空”。该条变化颠覆了过去30多年的行业规则。
那么对货代行业会有什么影响?维运网联合法律专家与您分享以下内容。
【本栏目由维运网联合世礼律师事务所共同呈现。本文旨在为行业用户提供基础法务指引和建议,其内容仅供参考,并非法律意见】

一、现行法律规定及相应案例
现行《海商法》第86条规定:“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。”
司法实践长期也遵循此原则,包括最高院指导案例 108 号(浙江隆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诉A.P.穆勒-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),都明确指出了卸货港无人提货时,产生的相应费用应当由收货人承担。但在大量实际操作中,承运人向境外收货人主张费用往往困难重重,导致行业内争议不断。

二、新法规定及其实践意义
《海商法》第93条第1款规定:“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托运人承担,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。”
《海商法》第93条第2款规定:“收货人已经行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权利但是迟延、拒绝提取货物的,船长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货物,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。”
· 新法吸收了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》第61条内容,首次明确区分了卸货港无人提货时托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承担前提。
· 费用承担主体不再“一刀切”,但托运人成为“默认责任人”。
三、律师提示
《海商法(2025年修订)》以法律形式颠覆了现行《海商法》的规定,预计将对托运人产生重要影响,因此,我们建议广大托运人及时转变观念,及时做到:
《海商法(2025修订)》将大幅影响托运人责任,因此托运人应提前做好风险管理:
1.到港前要密切关注收货人情况,督促其及时提货,并在可能无人提货时尽快更换收货人或与承运人协商处置方案。
2.到港后若无人提货,应立即依据贸易合同行权,并及时与承运人沟通退运、弃货等处理方式,避免滞箱费和库场使用费持续累积。
《海商法(2025修订)》第93条明确区分了卸货港无人提货时收货人与托运人的责任,虽对托运人不利,但并非突然改变。经过《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》3年来的实践,托运人对“有条件”承担卸货港无人提货风险已有预期,只要提前做好风险管理,仍能有效控制法律风险并保障商业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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